信息内容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科研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信息内容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研工作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法》、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信工所”)保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验室各项工作应遵守信工所安全保密方面的有关规定,配备有专职或兼职保密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保密条件、经费,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不断完善保密设施和提高技术防范水平,协助上一级保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依靠实验室全体人员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包括实验室流动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保密细则
第四条、实验室承担的带有密级的重大军工、科研项目,必须在信工所安全保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实验室人员不能查看、处理超过其密级范围内的资料、文件,禁止询问、记录与其不相关的涉密信息,禁止私自录制、复制、拍摄、收藏涉密信息,禁止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禁止在公开宣传报道和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禁止在普通邮局以及使用移动通讯工具、普通电话机、传真机传递秘密,禁止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秘密,禁止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携带和存放秘密。
第六条、实验室非涉密人员参与涉密任务时,实验室具有相应权限的涉密人员必须对任务进行分解,直到子任务不涉密为止,严禁在读研究生接触机密级、绝密级任务。
第七条、严禁实验室人员携带密件、密品带出实验室,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主管所领导审核,所保密委员会批准,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对外协作时,带有密级的协作事项必须报实验室备案,并按照所保密规定报所保密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协作活动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签订的合同协议中必须明确保密要求。
第九条、实验室人员投寄的业务论文时,投寄前要办理有关审查手续,不符合保密要求的需进行解密化处理。
第十条、外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涉及秘密级及以上事项 ,特殊情况须经所主管领导或保密委员会的审批。
第十一条、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来所参观,接待人员应在办理了有关审批手续后,在指定范围内参观。接待部门或人员不得未经请示擅自扩大参观范围。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来所参观敏感区域,须经实验室主任和主管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后派专人陪同,方可参观。参观人员在实验室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摄像、拍照或录音。实验室员工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带领外单位人员进科研区参观。
第十二条、请境外客座专家来实验室工作或实验室内人员因公出境、出国,必须履行安全保密审批/报批手续。境外到访者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长途或国际长途电话、传真机等通信设备,接待人员应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在接待或陪同人员的监控下进行。外事活动,安全保卫、保密人员应参与接待和活动。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凡规定我方承担的保密义务,必须认真履行。
第十三条、实验室对外的科技交流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拟公开宣传的报道、展品、必须报所安全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和科技秘密的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公开报道展出。确需报道或展出的,需进行解密化处理,并经科技处审查,所保密委员会批准,方可出所。
第十四条、实验室召开涉密会议,应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确定会议密级,选择有利于保密的场所,控制与会人数,明确保密要求,遵守保密制度。涉密会议所使用的文件材料,会后要及时收回,不得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涉密事项。
第十五条、不准摄像、拍照的敏感区域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实验室内的计算机网络工作要遵守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凡承担涉及涉密项目的计算、管理、控制、测试等任务的计算机不准与互联网连接,在使用中还应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实验室人员一旦发现国家或科研秘密有失控、泄漏、丢失、被窃,应立即向实验室保密负责人报告。24小时内及时查处,必要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保密工作奖惩按照信工所保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保密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信息内容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201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