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内容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信息内容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用人制度,在全面实施岗位聘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的同时,规范实验室流动人员的管理,以形成固定与流动岗位相对合理的队伍结构,特制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流动研究人员是实验室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博士后、国内外访问学者、客座研究人员、劳务外派人员、客座学生等。
第二章 流动人员招聘和解聘
第三条、招聘流动人员的计划每年初上报实验室一次,经实验室主任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照计划进行招聘。
第四条、招聘启事由各用人部门自行制定和发布,发布前要经过实验室审批,发布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用人部门自己承担。
第五条、流动人员的招聘过程分为初面和二面。初面由用人部门自行组织,面试通过后填写面试评价量表上报给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组织二面,面试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相关手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六条、流动研究人员在进入本实验室前,需根据相关规定,依照程序签订相应的合同或者协议。
第七条、流动人员在实验室期间,按照合同规定开展研究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依照合同或协议进行解聘。
第三章 流动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流动研究人员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内容和工作任务,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第九条、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流动研究人员可按照实验室的有关规定使用实验室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流动研究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应按实验室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归还所借相关仪器设备和物品资料,做好交接工作。
流动人员参与涉密科研工作时,需按照实验室、信工所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章 流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依据签署的工作合同或者协议目标按期对流动研究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实验室有权不予聘任或对流动人员的聘任不予核准。
第十三条、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有原单位的人员,在保留原单位的福利待遇基础上,实验室依据其科研业绩,给予一定的科研补助;其余人员按照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进行相应的薪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发放。
第十四条、流动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流动人员应与实验室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对外谈论和扩散对实验室期间所涉及的课题及科研内容。
第五章 成果归属
第十五条、流动人员的成果管理遵照实验室成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成果管理规定之外的情况,要在与实验室进行充分沟通后进行,以免发生相关纠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信息内容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201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