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内容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信息内容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实验室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实验室发生的利益关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名称与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论文、专利、软件/硬件系统(源代码、二进制代码、硬件)、数据资源、技术报告(PPT、内部资料)、技术转移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实验室全部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客座员工,项目聘用人员,正式学生,客座学生,博士后。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实验室所有。
第五条、本实验室派出的外访或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在外访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收单位有协议外,知识产权应归实验室持有或与接收单位双方共有。
第六条、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务作品及职务成果,均应署名本实验室。本实验室的中文署名为 “信息内容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英文署名为“Nation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ologies”。
第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因毕业、工作调离等原因离开本实验室后,在本实验室工作基础上再继续工作取得的成果,以及利用属于本实验室的职务作品、职务成果及其产业化的成果,都应署名本实验室,并与本实验室签订有关协议与合同。
第八条、客座工作人员(包括客座员工和客座学生)主要利用本实验室的材料、技术、仪器设备等完成的科研成果,本实验室具有第一单位署名权,客座工作人员具有第一个人署名权,客座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具有第二单位署名权。如其成果为论文,客座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也可在论文首页的脚注进行标明。
第九条、 非本实验室资助的客座工作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应在进室之前与本实验室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十条、所有与本实验室以外单位进行的数据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实验室批准。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应该事先到实验室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移交科研原始记录本、实验数据(及有关整理分析的结果)及各类实验材料。确需带走有关数据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有书面备案,且必须用于上述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返还实验室或有证明的自行销毁。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后,未经本实验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如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实验材料的,应与本实验室签订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本实验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许可在外推广、应用实验室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和相关法规,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中的任何条款的,本实验室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有义务保护本实验室的知识产权,自觉遵守本管理规定的一切条款,做到以下四“不”,即:
1.不得擅自对外扩散本实验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
2.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本实验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
3.不得泄露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
4.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数据。
第十六条、为了做好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与实验室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否则实验室不为其提供科研条件与手段。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为充分保护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实验室鼓励工作人员将科研成果以高质量论文、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进行发表或申请、申报,形成是实验室的知识产权。获得批准后的知识产权,实验室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的转化工作依照信工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关的奖励也依照信工所的规定,实验室也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实验室知识产权规定的人员,实验室将依照其行为进行警告、记过、解聘等,并有权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规定适应于实验室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信息内容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2013年4月